日期 :[2015年12月2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0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房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并各持一份的,各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人,应当分别就所持凭证的金额计税贴花,但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不作为纳税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代理人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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