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57
第一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规定:
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旅客运输及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本发票。
第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规定(不包括货物运输专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单讲):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认证当月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第三条:农产品收购发票
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开具,按农产品买价乘以13%计算抵扣,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除外。
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第四条:农产品销售发票
基本规定: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第五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基本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稽核比对,逾期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委托代理进口的,对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
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号码第19位应为“-”或“\”,第20位应当为“L”。如果是其他字符如A、C、I、Y、V,则不属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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