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小微企业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日期 :[2016年01月0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40

 


因为201510月施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与以往的季度或年度申报有所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必须填报的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有很多特殊的填报方式。


法规变化过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101~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减半征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税收优惠法规从201510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对所得不超过30万元减半征税的新政仅适用于201510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而在1月~9月仍只能按“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法规执行。


一个指标分段计算

由于上述法规的变化,随之出现一个很纠结的认知和计算过程。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对于能否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仍须以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季度预缴时可以是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统称“应税所得”)为判别指标,按照前述规定,对于在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应分为两个时间段、两个金额标准确定:

1.全年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的或新法规施行日以后开业,全年累计应税

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可全额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优惠”。

2.全年应税所得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额可享受减低税率(20%)的优惠,但只有10月~12月的应税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查账征收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计所得,分不同情形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本行”)的累计和本期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所减免的税额)。“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按规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减免税额,“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1.全年应税所得≤2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2.新政施行日后成立,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3.新法规施行日前成立,20万元<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1)将减半征税税额+减低税率税额之和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减半征税税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其中:

减半征税税额=累计应税所得×15%×(新法规施行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减低税率税额=累计应税所得×5%×(新法规施行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企业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根据本企业“成立时间”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对应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简便计算填报。

将申报属期的“优惠率”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

将申报属期的“其中减半”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写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栏。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成立时间

12/4季度/年度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1月及以前

7.50%

3.75%

20152

7.73%

4.09%

20153

8.00%

4.09%

20154

8.33%

5.00%

20155

8.75%

5.63%

20156

9.29%

6.43%

20157

10.00%

7.50%

20158

11.00%

9.00%

20159

12.50%

11.25%

201510

15.00%

201511

201512

 

例解:小型微利甲公司(查账征收,按季申报)20153月成立,3月~12月累计利润额21万元(10月~12月实现9万元),虽然该公司在新法规施行日以前的利润只有12万元并未超过20万元,但其年度利润21万元已超过20万元为限的原“小小微企业”标准。其2015年经营月份数为10个月,新法规施行日后的经营月份数3个月。201510月预缴3月~9月税款时已按“小小微”优惠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万元(享受优惠1.8万元),20161月预缴时这样填报:


1.按规定的公式计算

13月~9月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1×(7÷10)=14.70(万元)

210月~12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1×(3÷10)=6.30(万元)

3)全年减免税额=14.70×(25%20%+6.30×[25%-(150%)×20%]0.7350.9451.68(万元)

4)减半征税=6.30×[25%-(150%)×20%]0.945(万元)

2.按优惠比例查询表计算

1)减免税额=21×8%(优惠率)=1.68(万元)

2)减半征税=21×4.5%(减半比例)=0.945(万元)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单位:元

行次

项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4+5+6行)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200

16800

3

其中:减半征税

-8550

9450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单位:元

行次

项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9

实际利润额(4+5-6-7-8行)

90000

21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税所得额(9X10行)

22500

525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1200

16800

  

定率征税企业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1行或第14行的累计应税所得,分别类比前述查账征收企业的计算方法,填报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和第18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栏次。


特别说明事项

企业2016年度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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