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410
为进一步厘清和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2015年11月2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于新政策如何进行把握,对于企业至关重要。
一、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对象的判断
作为一个企业首先要搞清楚是否可以享受,如果明确属于不可以享受的范围,就没有必要再做复杂的无用的事情了。
1、企业类型的判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的判断
企业首先需要明确自己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如果不是居民企业,就不需要再考虑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事儿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企业行业的判断
企业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同时也需要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即如果以后有规定禁止的行业,那么那些行业就需要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通知》所列六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财务核算的判断
只有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才可以根据规定条件享受,并进一步明确必须是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来说,如果想要享受政策,必须要建立健全会计 核算,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并给予查帐征收。
2、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的判断
《公告》对七种活动规定即使企业按照研发行为处理,也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对于这七种负面清单,有一些是比较明确的,但有一些是比较模糊的,是很容易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这就需要企业做好将研发项目能够证明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的活动的依据。这样的证明需要从项目的开始就进行筹划,绝不能事中或者事后来找证据进行补充,因为这样一来,一则证据材料容易丢失,二则容易造成事后补证的证据链的不完整。建议企业做好几点:
①成立研发部。不一定要有专门的高大上的场所,但要有明确的机构(可以是兼职),制定研发的有关管理制度。如果没有研发部门,就很容易给人的感觉是没有研发能力的,遇到检查,自然就会从严看待。
②有年度研发计划,最好提出具体的研发项目或者方向。
③立项申请。要注意立项的名称,如果是真实符合条件的,立项名称应该远离负面清单中的字眼。比如说:“对**流水线的技术改造”、“增加**产品强度的研发”等。这样名称的项目在备案的时候就很容易被税务机关怀疑。
④企业高层管理出面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布置落实研发的会议纪要。
⑤研发结果的报告和结论会议纪要。对研发成果的成功报告或者研发失败的报告及终止研发的说明材料。
3、研发费用能否准确归集的判断
归集判断的基础就是财务的核算。取消专帐核算后,企业对研发项目必须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并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应按《公告》样式编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记录辅助帐,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比如:2014年,某科技公司立项研发活动项目22个,研发金额达到900多万元,但该企业在财务上仅仅在材料零用环节注明研发使用领料,后续没有任何的核算,更没有专帐核算,因此在所得税后续审核中被税务机关全额从加计扣除中剔除。当时的依据是没有建立专帐,如果同样的情况发生在2016年度,该企业同样因为没有建设辅助帐而被取消享受资格。
【特别提醒一点】
对于创意设计活动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申报的时限要求和备案要求
1、适用时限
新政策明确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日起发生的研发活动按照新政策执行。
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以前不再追溯。
2、申报享受的时限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因此,研发费加计扣除在年度中间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只能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享受,并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1)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公告》、《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等备案资料完成备案手续。
(2)企业必须要保存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在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查资料是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一定要妥善保管,以免在税务机关核查时因为无法提供备查资料而被取消享受资格,并受到处罚。
(3)备查资料要注意保存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因此,建议企业对备查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防止因会计流动而散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研发费归集过程中需要明白的几件事
1、研发人员的界定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研发人员的来源: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这里企业一定要注意:
(1)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体现形式就是研发项目费用中有研发人员的工资,没有对应的人员工资,怎么能够说明是直接从事的呢?
(2)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要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有的企业在费用归集中将会计、办公室人员的工资都列入,税务人员核查时就对整个项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2、加速折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并且财务上按照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不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的,加速折旧部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是合算的,可以少缴所得税。
比如:某企业2016年2月购入一台测试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中的测试使用,单价4500元,符合加速折旧条件,财务上一次性折旧,这台仪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2250元。
3、混用费用的划分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实际中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制度,财务需要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握,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
比如:某企业主管生产技术的经理,月工资6000元,5月份有10天在研发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有20天在生产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当月该经理的2000元工资可以列入研发费用。
4、研发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总额
(1)非研发产品的收入扣减
已经归集进入研发费用原辅材料、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的收入需要扣减相应的研发费用。一般情况下,都存在这样的收入,企业要注意扣减。
(2)形成产品的销售扣减和正式生产后的停止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研发后形成产品正式生产后研发活动完成,或者研发费加计扣除停止,在税收优惠上该项目结束。
5、政府补助资金的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且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符合条件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对应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不作加计扣除费用归集。
从《公告》公布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下面)与原国税发〔2008〕116号的归集表相比,取消了“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扣减项,也说明了企业取得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不需要扣减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
比如,某电子科技公司2014年取得了政府的科技奖励9万元,企业在当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中进行了扣减。如果2016年终政府对该企业的研发活动实行奖励,就不需要再进行扣减,也就是这9万元对应的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4.5万元。
【相关知识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87号以及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有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出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确认应记入当期损益中的政府补助金额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发生返还政府补助时,对已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转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部分,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出。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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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盖章):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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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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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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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发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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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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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
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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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五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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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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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直接投入费用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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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 |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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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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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动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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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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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
2.6 |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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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
|
2.8 |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
3 |
三、折旧费用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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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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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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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无形资产摊销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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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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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
|
|
4.3 |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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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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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新产品设计费 |
|
|
5.2 |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
5.3 |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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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
6 |
六、其他相关费用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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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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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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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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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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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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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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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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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序号8x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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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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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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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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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9+10.1)x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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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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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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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应当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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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序号1“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等于序号1.1至1.3的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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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序号1.1“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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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序号1.2“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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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序号1.3“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3第4行“界桩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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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序号2 “二、直接投入费用小计”:等于序号2.1至2.8的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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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序号2.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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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序号2.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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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序号2.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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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序号2.4“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4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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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序号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5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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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序号2.6“用于是指产品的检验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6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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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序号2.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7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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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序号2.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8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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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序号3“三、折旧费用小计”:等于序号3.1加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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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序号3.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3.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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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序号3.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3.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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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序号4“四、无形资产摊销小计”:等于序号4.1至4.3的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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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序号4.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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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序号4.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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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序号4.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权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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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序号5“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小计”:等于序号5.1至5.4的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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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序号5.1“新产品设计费”: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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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序号5.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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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序号5.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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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序号5.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4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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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序号6“六、其他相关费用小计”:等于序号6明细的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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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序号6明细: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6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明细,应当将明细名称——并填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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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序号7“七、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7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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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序号7.1“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7.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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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序号8“八、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1+2+3+4+5)”: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8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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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取自《“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序号9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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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序号10“十、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额”:应当按照以前年度及当期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当期摊销额填报; |
|||
35.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应当按照以前年度及对应项目的资本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率乘以当年度摊销额合计数填报。 |
邦诚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91-0769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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