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2]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429
2016年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4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八类55项最严惩戒措施
《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可以分为八大类:
1、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
2、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
3、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4、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5、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6、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7、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
8、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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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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