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7383
某公司属于桶装水行业企业。2014年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已拥有10万以上的粉丝群,方便了公司的业务宣传,为了进一步加强粉丝群与企业之间的粘合度,在5月20日开展了微信抢红包的活动,凡是公司微信粉丝,均可以抢到一个微信红包,公司共计发放金额5万元,粉丝们抢到的红包有0.05、0.5、5、50、520元不等的微信红包,请问:我公司发放的5万元的微信红包如何记账,是否该代扣个税,有些什么政策依据?
如果是最简单的微信红包,即客户可以直接得到现金的情况,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此时的红包与销售无关,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年50号文件按其他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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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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