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日期 :[2016年02月0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891

 

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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