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79
C公司接受A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开发票时收到A公司开具的如下证明:由于C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以C单位上级公司B公司开具,且本项目资金只能转B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合法?
先看相关规定,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格照规定酌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宾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C公司接受A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但是却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操作是不合法的,如果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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