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7030
12月份的费用未取到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已在12月按对账单暂估计提了该笔数,2016年1月收到发票,该笔数能否在2015年所得税前扣除?因为1月取得的是普票,可以直接将发票放在2015年12月的帐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属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并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效凭证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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