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22]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90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末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人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砘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亲额计算;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赞所得,按照末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末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亲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认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控“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