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2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414
某公司于2015年某月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1.9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我司当月收入不足3万元,此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对我司来说,此笔免征的营业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应该先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还是不做会计处理?有否政策依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