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25
非小微企业,月收入低于3万,未交营业税,是不是需要补税?
只要是月营业额(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就属于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例如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按月申报营业税,2016年1月份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3万元,2月份营业额5万元,则1月份免征营业税,2月份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