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买的车未抵扣进项,今年2月销售按简易办法还是按17%缴纳增值税?
日期 :[2016年03月0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606
2009年购进汽车(商务车7座)未抵扣进项税,在2016年2月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税率按简易办法还是按17%缴纳?
由于按照当时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商务车购进不能抵扣进项数额,所以再销售时,按照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具体参看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