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340
A公司从劳务派遣公司雇佣有临时工,每月劳务派遣公司向A公司提供正式发票,A公司将劳务用工费转入对方公司账户。此笔“劳务费”在设置科目时应当归属于职工薪酬下?还是不属于职工薪酬,而是与职工薪酬科目同级?
按照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如果贵公司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那么建议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核算,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临时用工费用作为职工薪酬核算;
如果贵公司不是上市公司,那么建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在与“职工薪酬”同级别 的“劳务费”科目核算。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税会差异,减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