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2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81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但由于业务尚未展开,预计近期每月收入都在3万元以下。
请问:
1、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税金附加是否可以减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2、如果当月收入超过3万元,是全额征税还是3万元以上部分征税?
依据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依据财税[2016]1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适用小微企业政策免征增值税规定;但是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注:含一般纳税人)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免征城建税。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不征城建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