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5月10]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888
房地产企业因延期交房和延期办理房产证而违约,按合同约定要支付给购房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请问:
1、购房者收到违约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房地产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吗?
2、如果购房者不需要缴税,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时只能取得收款收条,是否能据此收条入账?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1、对于合同违约金是否交纳个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说明,所以需要从《个人所得税法》来判断是否交纳个税,首先分析个税的税目,可以确认如果征税应在第十一类内“其他所得”,但此类必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目前国家发布了一些文件列举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纳税的事项,但并不包括合同违约金,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另外从个税的计税基础来看,有相应的收入才涉及到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实际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由于延期交房,业主可能多付了租金、损失的已交房款的利息等,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纳个税。但如果是解除了合同按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就需要交纳个税了。
2、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支出属于合同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这部分无法取得发票,根据协议、收据等入账即可。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以下:
(1)财税[2011]50号:从其他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取得的随时抽奖、礼品;
(2)国税函[2006]865号:解除购房合同;
(3)财税[2005]94号:担保报酬;
(4)国税发[1999]58号: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国税函[1999]627:证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
(6)国税函[1998]546号:保险公司支付利息;
(7)财税[1995]64号:揽储奖金;
(8)国税函发[1995]351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