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1号)中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国家食药总局的答复认为,营业执照仅是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申办许可证时可以不用考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苏食药监规〔2016〕1号)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也就是说,江苏省食药局规定了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应该不大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者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包涵许可证的许可项目。面对这一现状,基层监管部门感到很困惑,究竟应该执行哪个规定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