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3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741
中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税警联合侦破一宗会计中介公司利用业务便利,操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该案中,会计中介公司充当“中间人”,介绍、教唆其所代理的企业利用其“空余开票额度”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票金额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给开票企业,再按开票金额更高比例向受票企业收取手续费。
中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中山市正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正诺公司”)经营纳税状况分析中发现,该公司所代理记账企业之间存在相互对开专用发票现象。检察人员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对代理记账企业的开出和抵扣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代理记账企业之间出现A公司开票给B公司、B公司开票给C公司、C公司再开票给A公司的情况,从而判断“正诺公司”存在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嫌疑。
中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按照检查预案进入该会计公司,发现其办公场所现场有6人在办公,存放着大量的企业开票税控机、金税卡、报税盘、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等资料,还有各种空白的发票、送货单及进仓单等原始单据。在对该会计公司会计账簿凭证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其账面财务核算非常简单,基本没有有价值的记载。在检查人员对公司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询问时,该公司则以原记账人员大部分已经离职、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存在矛盾等借口进行拖延。同时,其所代理记账企业相关人员也因利益勾结,未向检查人员提供关键证据,致使检查工作一时陷入停滞状态。
对此,中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提请市公安经侦部门提前介入。税警双方通力合作,税务人员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精确锁定疑点企业目标,公安干警利用其丰富的破案经验和先进的破案手段,经过与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的攻心战,终于在“正诺公司”代理记账的两家相关企业取得了突破口,获得了“正诺公司”操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手续费收入的重要证据。查实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某华作为“正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操纵代理记账的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份,虚开增值税税额共计97699.12元;作为中山市百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操纵代理记账的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虚开增值税税额共计26211.97元。以上税额已经申报抵扣,收取手续费16000元。
2016年1月22日,“正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向某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羁押,随后因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取保候审。11月3日,向某华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向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认定中山市正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认定中山市百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万元。
专家点评
税务中介机构是以帮助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以及提高纳税遵从度为己任的。而向某华经营的中山市正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中山市百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充当“中间人”,介绍、教唆其所代理的企业利用其“空余开票额度”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案件还极为罕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规定,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在本案中,向某华通过其经营会计中介公司,利用其业务便利,介绍其代理记账的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法收取手续费16000元,其行为就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向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在对向某华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对其经营的中山市正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中山市百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和罚金四万元,体现了对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双罚制原则。
向某华一时贪念,因小失大,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还将失信于天下。这样的教训是巨大而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