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0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29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联不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因为这是单独规定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从实务的角度,建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如税务机关要求“盖”可以补盖;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加盖印章,如税务机关要求“不盖”,您可就没有办法“涂改”或重开(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特殊性)哦!
2.另外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