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新政,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日期 :[2023年04月2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888

 




前段时间,小编告诉大家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这不,人社部的文件紧接着就来啦,具体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01

2023年5月1日起

降低社保费率

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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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3/t20230330_497764.html


《通知》中明确:


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小编补充:


这里可能会有人说,那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社保费用有没有降低呢?


其实根据人社部2022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就明确了: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也就是说,最新发布的政策是跟这个政策相衔接的,换句话说就是社保减免政策继续执行至2024年年底啦~

0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延长至2027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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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2303/t20230327_3874898.htm?from_wecom=1


文件中明确了2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编补充:


残保金缴费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0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延长至2024年底

3月2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个体户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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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3/t20230327_3874806.htm?from_wecom=1


文件中明确: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编拓展: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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