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支付合同价款时能否扣除税差收益?

日期 :[2023年10月20]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652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通常会提前明确约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那么,如果在税率调整之前签订了合同,税率下调后,买方支付的金额是否应该相应减少?这就涉及到税率下调的税差收益该由买方还是卖方享受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核心,恰恰就是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协商结果。

今天这个案例就与税率调整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具体情况吧!



案例回顾

大通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小灯公司则是一家制造企业,小灯公司与大通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大通公司起诉小灯公司 ,要求其支付租赁款,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小灯公司支付欠付的租赁款32.12万元及逾期利息。

大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在计算租赁款时,将税率差的调整收益,全部归给了小灯公司,扣减了小灯公司欠付的租金。

(注:融资租赁业务开具发票时,对于设备类,本金部分是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开票,可能出现签订合同时税率为16%,后面下调为了13%,就会有3个点的税差收益。)

大通公司认为:

1.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经写明租金具体是多少,合同也只是约定了如果遇到税率上调的原因,大通公司为了保障预期利润可以调整租金,但是没有约定税率下调时,可以调减租金。

2. 大通公司此前已经减免了小灯公司租金3.2万元,如果还将税差收益7.4万元全部从租金中扣减,有违公平原则。

小灯公司则认为:

1. 租赁合同中的款项,其实包括了两部分,租金和税款,而从合同约定,在税率上调等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导致大通公司成本增加,为了保障大通公司预期利润,大通公司可以调增租金,因此,合同中的税款其实质是由小灯公司在承担。

2. 既然是小灯公司承担的税款,那么当国家政策导致税率下调时,自然这个收益也应该归小灯公司享受。

3. 在该交易中,是由大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中,双方有不同理解的部分,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也就是大通公司的解释,因此,虽然合同中只约定了税率上升时,大通公司可以调高租金,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当税率下降时,也应该调减租金。

4. 大通公司减免了小灯公司3.2万元,这3.2万元其实就是部分税率调整收益,也就是说大通公司本身也认为小灯公司应该享受这个税率调整收益。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根据合同可知,合同中关于税率的相关条款是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且约定遇到行政机关的政策要求导致出租人的成本增加或者应收的租金减少,出租人可以增加租金金额以保证出租人的预期利润。该条款是大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 结合以上分析及公平原则,认定小灯公司承担税收上升风险的同时,也应享受税收下调的收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税率下降产生的差额在小灯公司应付租金中扣减,并无不当。



案例解析

焦点一:

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可知,出租人主要基于36号文件及其附件规定的税收政策统一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本合同生效后,因任何行政机关的政策要求导致出租人的成本增加或出租人按照合同条款收到或应收的款项的金额减少,出租人有权增加租金金额以保证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预期利润的实现。由于该条款明确约定了双方交易的条件是36号文件及其附件规定的税收政策,且该条款为大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结合以上分析及公平原则,本院对于小灯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小灯公司承担税收上升的风险同时,也应享有税收下调的收益。

焦点二:

大通公司一审起诉时明确要求小灯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逾期利息,且双方均确认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有进行过协商,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当时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大通公司在一审期间发出付款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其变更一审诉讼请求。因此,小灯公司主张无须支付未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三:

由于小灯公司的违约行为为逾期支付租金,已认定小灯公司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大通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在大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小灯公司无需再向大通公司支付违约金。

焦点四:

由于诉讼保全担保费并非大通公司提起诉讼后必然产生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对于大通公司诉请的该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结语

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税收政策约定、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焦点问题。根据合同和税收政策,出租人有权调整租金,但未能证明双方已就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大通公司要求小灯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逾期利息,但未能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小灯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性质不同,逾期利息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因合同产生的孳息,大通公司可要求小灯公司以逾期利息的形式赔偿其资金损失。而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具有惩罚性,其目的主要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损失赔偿和违约金并不相互排斥。因此,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税率调整的可能性,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差收益的归属方式和租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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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素材来自中税答疑、财务彭顾问、中国税务报。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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