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055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办保险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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