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合作问答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规定“次”的收入?

日期 :[2016年01月1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72

 

劳务报酬所得


提问

      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规定“次”的收入?


专家回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邦诚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91-0769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邦诚财税愿景:找邦诚财税,当甩手掌柜!您身边的财税专家!

提供|东莞公司注册|注册公司名称查询|代办营业执照流程|公司注册许可证|公司注册变更|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


上一页: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下一页:计提公积金是以净利润为基础还是在所得税汇算后以调整后的净利润为基数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一文了解 |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


2023-05-12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工资、手续费等,汇算清缴中需要注意的十个问题!

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是有差异的。以销售商品为例,《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确认
2016-01-12
企业应该如何正确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提基数的问题

很多企业往往以最简单的方法对待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如直接将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乘以5‰后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
2016-0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2017-10-09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