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589
公司的大股东是自然人,他从公司累计借了500万元,已超过3年,会不会被认为是抽逃注册资本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需要看公司大股东跟公司的 借款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是虚构的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抽逃出资。
邦诚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91-0769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邦诚财税愿景:找邦诚财税,当甩手掌柜!您身边的财税专家!
提供|东莞公司注册|注册公司名称查询|代办营业执照流程|公司注册许可证|公司注册变更|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
上一页: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下一页: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