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434
什么样的罚没支出不准予在税前扣除,什么又准予呢?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除外。对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中,附表三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账载金额”一栏,在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时,并没有将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包括在内。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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