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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日期 :[2016年02月2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32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公告2016年第19号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相关附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品类

商品范围

备注

 

2条(合计不超过400支)

 

2瓶(合计不超过1.5升)

香化产品

彩妆、护肤品、香水

 

美容美发及保健器材

剃须刀、化妆工具、美容及保健器材

 

手表

手表、表带、表链

 

眼镜

眼镜、太阳眼镜、眼镜片、眼镜框

 

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

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子血压计、红外线人体测温仪

已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纺织品和鞋子

服装、丝巾、围巾、领带、手套、手帕、皮带、袜子、鞋子、帽子、其他棉织品、其他毛织品

 

小皮件和箱包

小皮件、箱包

 

首饰和工艺品

首饰、工艺品、摆件、挂件

 

食品和保健食品

饼干、干果、果脯、保健品、蜂蜜、咖啡、咖啡豆、谷物片、奶茶、巧克力、糖果、蜂王浆制剂、西洋参胶囊(冲剂)、红参胶囊(冲剂)、高丽参(冲剂)、鱼油、维生素、钙片、胶原蛋白

参制品、保健食品、蜂蜜、蜂王浆制剂须为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婴儿配方奶粉或辅食

零售包装的婴儿配方奶粉及辅食

婴儿配方奶粉符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52号令]的要求,限购4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5千克。

尿不湿

尿不湿

 

其他百货

比、玩具(含童车)、转换插头

 


注:


      1、上述商品限定为进口品(烟除外),且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除酒类产品外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除外。


      2、上述中未列明具体数量的商品,限自用合理数量。购买烟酒限16岁以上旅客。


      3、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店,与旅客从境外获取的物品合并计算,由海关按照现规定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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