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4月12]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300
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的热播,意外带火了股权纠纷这个话题。更有文章披露编剧周梅森曾因银行股权代持而深陷股权纠纷。作为一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立项的反腐剧,剧中刑事侦查和纪检监察等细节令人称道。但作为一枚严谨的民商法吃瓜群众,在看完小说原著之后,对于贯穿全剧的大风服装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纠纷,其法律硬伤实在是不吐不快。
一、公司不可能以自身股权为自己的债务设定质押
小说第一次写到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的股权纠纷是出现在第五章,“高小琴怨而不怒,娓娓道来。蔡成功欠债不还,法院把大风厂判给了山水集团。”此处的借款人似乎是自然人蔡成功。如果借款人是蔡成功的话,是有可能以其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的。而第十三章蔡成功向发小反贪局长侯亮平的描述是“高小琴的山水集团以过桥的形式先借给了我们大风五千万元,说定使用六天,日息千分之四,大风呢,以公司股权做了质押。”同时还补充说“侯局长,京州银行的情况你可能不清楚,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从来不给我们这种民营企业贷款。这么多年来,能给我们贷款的银行只有京州城市银行和省农村信用社。”照此叙述,向山水集团借款的主体应为大风厂。而第三十一章“欧阳倩说出一段关系复杂的内情:蔡成功的公司每年要寻找资金过桥,还旧贷新。”也基本印证了向银行贷款和寻求过桥资金的主体应当是以蔡成功为大股东的大风厂。
从小说的几处描述综合判断,出向山水集团借款的主体应当是大风服装厂,而非大风厂的股东蔡成功。那么问题来了。根据小说中对于大风厂股权状况的描述,制度性的变革“让工人们成了股东,他们拥有了这家工厂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权”,“蔡成功承包建筑工程,挖到了第一桶金,就买下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权”,由此推断,公司理应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有《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持有自己公司的股权,自然也无权以自身的股权为公司债务设定质押担保。即便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收购和短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如减资、与其他公司合并、员工激励等情形),并不可能为本公司债务设定质押担保。
如果是蔡成功以自己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为大风厂的借款设定了质押担保当然是可以的。如此的话,他只能处置自己持有的51%的股权,而不可能将员工持股会的49%的股权一并设定质押,更不存在文中所说的股权不能分只能整体质押的情况。自然也不会出现山水集团鲸吞大风厂的结局。
二、法院将质押股权直接判归质权人所有,违反了禁止留押的规定
小说第六章蔡成功在说到自己向山水集团借款时,说因为银行的贷款枚批下来,他的过桥没法还给山水集团,“因为借钱时股权做了质押,法院走了个简单程序就做出了判决,他大风厂的股权就归了山水集团。”而反贪局局长却也说“你股权既然做了质押,还不上钱肯定得让人家拿走。”稍有《担保法》和《物权法》常识的人都知道“禁止留押”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抵押人利益,防止抵押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债务人签订显失公平的约定,当然更主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如果山水集团拥有依法设定了股权质押的借款,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与质押人协议以质押的股权折价还款,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即使通过诉讼的方式,山水集团胜诉,也要通过执行程序将质押的股权处置之后优先受偿,而不是直接通过法院判决归山水集团所有。即使法院通过判决处置大风厂的股权,按照《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即大风厂的工人们也是应当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并不会导致大风厂被山水集团借由法律的名义侵占。
三、股权纠纷中的“职工安置费”的依据何在
借款纠纷引发的质押股权处置也好,股权折价转让也罢,都不存在职工安置费的问题。小说中一再出现的根据国家政策而支付的职工安置费不知道是个什么鬼。高小琴声称给了蔡成功三千五百万元的职工安置费,而被蔡成功私自挪用。而工人们最后确实都皆大欢喜地拿到了政府部门垫付的安置费,其依据又何在?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变更,公司易主,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仍然存在,既然公司仍有订单,似乎也不构成破产。就算山水集团拿到了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就算公司厂区面临拆迁,也看不出全部遣散职工的理由,难道不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吗?
几处疑问,实属热议之下,恐因大剧热播造成普罗大众对于股权纠纷的错误认识,故本着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梳理一番。《人民的名义》总归是一部优秀的反腐剧,切不可当成企业股权纠纷的教材而大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