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资讯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政策】快来看!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终于明确啦!

日期 :[2017年07月0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06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上一页: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发文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下一页:【公告】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重磅资讯解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合作不合并!

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
2015-12-25
清溪两企业纳入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设备更新淘汰老旧设备专项项目

日前,从市经信局获悉,我镇天元和明门2家企业成功纳入2015年广东省升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设备更新淘汰老旧设备专题项目计划,全市共6家企业
2016-03-18
所有个体户注意了!从今天起,必须这样开票、报税!


2022-06-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06-30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