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9月1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623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其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每年都要符合销售收入的比例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要符合如下要求:
由于重新认定时需要满足的研发费用比例,需要查看最后一年的销售收入,A公司最后一年(2017年)收入为1.4亿元,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的要求,研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4%。从3后加总计算,A公司并未达到这个比例。对于A公司来说,本来收入就下滑,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也要没有,雪上加霜了。
有些财务改账后修改申报表,增加2017年的研发费用,让3年的研发费用总和满足4%的比例。但是在金税三期上线后,所有报表的改动税务机关都有信息,不会像以前一样把原来的信息覆盖掉。因此,财务人员修改财务报表,很难向税务机关解释。
笔者建议,财务人员在高新技术企业期满的最后一年,必须认真测算3年总计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重新认定的比例,做到事前筹划,如果事后修改就会很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