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576
乙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盘亏A材料20000元,经查明,属定额内合理损耗的计2000元,属过失人赔偿的计7500元,其余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5000元,增值税税率17%.怎么样做分录。
(1)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批准处理后:
1)合理损耗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000
2)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 7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7500
3)保险公司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5000
收到赔款: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4)同时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材料损失 1275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1275(7500*17%)
借:营业外支出 1275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材料损失 1275
(3)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5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5500
专家分析: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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