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0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37
A公司生产设备,设备生产出来发给用户先试用3个月,如果客户满意就会购买,不满意就不购买,请问试用期间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建议先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补充合同。也就是先发货试用,满意就购买,不满意就不购买需要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满足购买条件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不是发出货物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上一页: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下一页:高新技术企业领用自产的产品是否为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