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795
这个月公司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公司名称打错了一个字,对方拒收此张发票,公司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先看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所以:
公司本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收,如果符合上述作废的条件,可以直接作废发票,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则贵公司应当在该发票认证期限内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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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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