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新政提醒,4月30日之前取得的17%、11%的专票,5月1日以后正常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日期 :[2018年05月0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453
5.1新政提醒,4月30日之前取得的17%、11%的专票,5月1日以后正常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问题一
网络疯传:一般纳税人企业四月底一定要将所有进项发票认证,新政五月一日后无法抵扣,同时四月底确保发票不要开错,五月一日后新开票系统中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解释:这是误导。首先,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而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而不是必须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认证完毕。
同时,五月一日之后不能开具红票没有任何依据。所以,广大会计人们不要担心发票不能认证或在五月一日之后无法开具红票。
问题二
不到500万会不会强制转回小规模?
解释: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不会强制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一分钟快速学习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11%扣除率的,
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6、通知还对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相关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明确,对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进行了明确;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8、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9、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