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03月1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3
实务中,经常会有企业销售业务已经收款开具发票后,长时间不发货不确认收入,这样看似平常,但却不符合正常的销售行为,这样真的可以吗?我们今天就来说一说这个话题。
所得税长期不申报被查
补税上千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就对江苏某工业制造业企业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却长期不结转收入的行为进行稽查,最终要求该企业补税上千万,我们具体来看。
稽查要点:
1、年度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明显差异
2010-2018年9个年度内,共有8个年度增值税销售额大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账面已开票尚未发货金额巨大
企业设置“待发出产品”科目,2018年该科目贷方余额(已开票但尚未发货)为2.11亿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88.4%。
3、查账显示客户已付款却未收货
应收账款”科目,2018年度“期末余额为9300万元,远小于“待发出产品”科目。企业所属的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生产产品并非紧缺商品,客户付款后长期未收货的情况不正常。
4、实际库存远小于账面金额
检查人员进行实地盘点,发现企业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数量、成本远小于账面数量和金额。
处罚结果:确认未结转收入1.1亿,补税加罚款2347万!
企业在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核算且货物已发出的情况下,2016-2018年三年内未结转收入近1.1 亿元。徐州市税务部门共追缴税款1185.87万元,加收滞纳金568.78万元,并处罚款592.94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
必须一致吗?
正常情况下是要保持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我们先来看一下两者收入的计算,然后为大家举例说明。
1、增值税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正常情况下,这两者的收入是要保持一致的,但由于税法上一些特殊的规定,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举个例子:
梅松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2月20日向税台公司销售货物,并与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万。2023年1月10日,货物运抵税台公司,双方完成交货。
针对上述业务,梅松公司于2022年12月确认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财务人员报税时,是否需要调整申报表?
答:不需要。分析如下: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2)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3)在本案例中,梅松公司于2022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由于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在2022年12月,梅松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税台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梅松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梅松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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