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建账被罚!很多人都忽视了这个问题

日期 :[2015年12月1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730

 

分公司不建账被罚!很多人都忽视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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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A公司东莞分公司是某跨国糖果企业的东莞分公司。该分公司主要的职能为售后服务及渠道维护,日常费用开支采用报账制,即将相关单据定期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直接报销并进行会计核算,故该分公司未产生会计记录。因此,该分公司未设置任何账薄。A公司东莞分公司被处以罚款2000元。

案情分析:

A公司东莞分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该分公司类似于企业内设机构,故无需设置账薄。

稽查人员解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纳税人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必须在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分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薄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的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薄。

前款所称账薄,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48号)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A公司被处以罚款2000元。

邦邦建议: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企业应注意该问题,避免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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