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310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合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3、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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