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6130
关于发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疑惑:
1.对于发票抬头,对方单位未填写抬头、抬头不完整(例如有**分公司但是漏掉了分公司)、抬头开错的情况,如果手工填写、修改后对方单位盖章,能作为有效的报销附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依据以上规定,让出具单位更改发票抬头,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可以作为有效的报销附件。
2.经常有人员反应,在要求对方提供发票的时候对方不会操作或者嫌麻烦,不愿意开具抬头,造成发票抬头为空,这种情况尤其以外地加油站最为明显,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不合规的票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发票名头的打印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不能作为原始凭据列账扣除。
手工开具和定额发票也要遵循发票开具的内容完整性规定,对于开具项目不完整的发票财务人员有权要求其补充完整,否则不能作为有效的报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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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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