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351
每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就会成为热点问题之一。在税务机关的所得税后续管理和税务检查中,税企双方也经常为一些款项支出的能否税前扣除而产生纳税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我们看过税法对“三费”的扣除规定后,也许会把视觉重点放在税前扣除的限制比例上: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1.5%。但如果仔细的去看,就会发现工会经费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方式有着截然不同:
对于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在比例内按“支出”的金额的扣除;而对于工会经费则是规定在比例内按“拨缴”的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知,工会经费有两种拨缴方式,直接拨缴给工会组织,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受委托的地税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据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专用收据(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1.先缴再返。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2.分级拨缴。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也就是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且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而无需再满足其他条件:
1.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2.按规定拨缴(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向代收的税务机关缴纳,向本单位基层工会拨缴均可);
3.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的得知:就企业而言,在拨缴了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工会经费以后,该项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业已完成,所拨缴的工会经费已经不属于该企业的核算范围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归属于收到所拨缴工会经费的上级工会组织或本企业的基层工会了。
至于企业的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组织转拨或者本企业拨缴的部分工会经费后,基层工会如何使用该部分经费,包括支出项目、金额以及取得何种票据等,均不影响本企业在税前扣除该项工会经费,不应再因企业基层工会使用该部分工会经费的问题而去调整企业的工会经费扣除事项。
而需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比例内计提工会经费但没有按规定拨缴的,企业直接发生的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等,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拨缴”方准予扣除的条件,均不得作为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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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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