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34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地税机关受理了甲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复评申请,该企业2014年度纳税信用被评价为D级,在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重重受阻”,既要比其他级别纳税人多提交申报资料,还要被纳税评估。为此,该企业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申请进行复评。经地税机关核实,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了乙企业,而乙企业在2014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截至2015年9月仍未解除。国、地税联合复评后一致认为甲企业2014年度纳税信用仍维持D级不变。
税法分析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号公告)规定,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对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本案中,乙企业于2014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40号公告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而其法定代表人也是甲企业负责人,属于40号公告中“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情形,甲企业由此被“关联”直接判为D级。所以,甲企业纳税信用复评结果维持原状。同时,甲企业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的审核监督。
来源: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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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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