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128
A公司新开发的产品,在初始阶段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试用,在免费试用的情况下能否给试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立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为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或者者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结股东或者投资老;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
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蹭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贵公司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委赠方要求取得专用发票,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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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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