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取得“一照一码”三证合一登记证件后,需要做些什么?

日期 :[2016年02月2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083

 

新成立的公司取得“一照一码”三证合一登记证件后,需要做些什么?


      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改革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者大多是公司。然而,部分公司并不清楚拿到“一照一码”登记证件后,还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后续手续。


取得“一照一码”的登记证件后,公司还需要做些什么呢?


入门前:刻制发票专用章,签署三方协议,开设税款划款对公账户


      公司凭借‘一照一码’的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前,要先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此外,还要签署银行划款三方协议,开设税款划款对公账户。这样纳税人报完税后,税款可从银行直接划转。


      具体办理过程如下:纳税人要到办税服务厅取得一份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协议书(一式三联),加盖本公司单位公章,到银行开设对公账号。银行在协议书上盖章并留存一联,退回两联。将银行盖章的协议送到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确认后录入税务征管系统并留存一联。此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询问自己网络报税的网址,以及用户名和密码,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尝试登录。

入门时:带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


      公司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如申领发票、申报应税收入等业务时,需要携带已取得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印模和公司公章。


      据了解,山东省工商、质检、国税和地税四部门“三证合一”的信息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交换,实现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传递。“虽然公司的登记信息已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传到税务机关,但因部门管理需求不一样,部分登记内容税务机关还需要补录,如: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信息,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信息等。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项时,要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的,应采集全部补充信息。”


      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补充信息全部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经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


      由于税务机关要补录的登记信息较多,虽然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但为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山东省国税局开发推行网上预约登记业务,即取得“一照一码”的登记证件纳税人首次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前,登录山东国税门户网站首页,在“办税服务”版块点击“网上预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地址选择税务机关(先选择市局,再选择区县局),选择对应企业类型的登记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进入税务登记表填写页面,按要求依次输入相关内容保存提交,就完成了网上预登记。


      公司到办税服务厅出示“一照一码”的登记证件,办税服务厅人员就可打印出已在门户网站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公司复核一下即可。

入门后:按时、按期、持续申报是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公司在办完首次涉税业务后,按时、按期、持续申报是今后要注意的关键事项。办理过首次涉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纳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一般来说,新办企业第一次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应为首次办理涉税业务的次月。


      针对登记制度改革后,部分纳税人、甚至个别公司在取得“一照一码”的登记证件后,未开展经营活动,长时间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种(基金、费)的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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