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7970
A公司2013年8月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营改增后,这部车所发生的加油费维修费等费用所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吗?
A公司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车辆,企业为车辆发生的加油费、维修费等费用所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与车辆购入时间没有关系,该车辆在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加油费及维修费等费用所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情型,均可以进行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