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13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已预缴了税款,若当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请问预缴的税额能否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代开专用发票时已预缴的税款,只有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