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063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
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机构(实施时间:3月9日前)
1.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参加当地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工作
2.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征管业务衔接方案
3.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项目组
二、工作准备(实施时间:3月10日前,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4.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考核办法
5.制定分项应急预案,重点包括培训、开票、申报、社会舆论、涉税风险防控
6.以适当方式进行工作部署
7. 召开动员部署大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日内
8.对下发布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日内
9.发布本地区开展试点新闻通稿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日内
三、试点纳税人交接(实施时间:4月28日前,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10.国税局向地税局提出数据接收业务需求(3月10日前)
11.地税局移交营业税纳税人名单及相关数据(3月14日前)
12.国税局逐户确认
13. 办税服务厅压力评估、调整
14.办理税务登记
15.完成试点纳税人分类,做好一般纳税人登记
16.试点纳税人申报方式确认
17.试点纳税人计税方式确认
18.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确认
19.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资格确认
20.税库银扣款协议签署
四、应用系统及数据准备(实施时间:4月28日前,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21.硬件设备评估,确定需增加的设备种类、数量(3月14日前)
22.税务总局开发各系统的升级、测试、联调(按照税务总局各系统升级时间确定)
23.完成自有系统开发、安装、升级、测试、联调(与税务总局开发各系统升级时间同步)
24.网上申报软件评估,完成需求分析和技术方案(3月31日前)
25.完成网上申报软件与综合征管等系统联调(5月20日前)
26.完成试点纳税人电子征管信息接收、核实、登记、补录
27.登记试点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
28.登记试点纳税人发票核定信息
29.登记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信息
30.二手房交易征收管理模块的布局与测试
31.各系统模拟运行(按照税务总局各系统升级时间确定)
32.国税局、地税局系统的联调联试
五、税控系统使用(实施时间:4月28日前)
33.组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发售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34.税务机关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发行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
35.组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安装税控系统开票软件
六、发票管理(实施时间:4月28日前)
36.研究确定发票发售实施方案,测算发票用量,下达印制任务
37.税务机关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38.税务机关为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发放发票
39.国税局、地税局做好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
40.做好二手房交易发票开具准备工作
七、税务系统培训(实施时间:4月28日前,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41.编写培训教材
42.逐级开展试点政策培训
43.逐级开展申报办法培训
44.逐级开展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政策培训
45.逐级开展信息系统操作培训(5月28日前)
八、纳税人培训(实施时间:4月28日前,单独注明完成时限的除外)
46.编写培训教材和政策宣传、操作指导手册
47.制定分期分批培训计划
48.开展试点政策、申报办法、增值税涉税会计核算培训
49.操作培训场地和模拟环境准备
50.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报税操作培训
51.开展网上申报操作培训(各类申报表启用前)
九、试点实施后运行保证(全程)
52.及时解决纳税人试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53.保证发票供应
54.按规定做好发票代开
55.组织各服务单位为纳税人做好服务
56.确保申报期试点纳税人顺利申报
57.组织做好试点纳税人享受免、退税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办理
58.逐月开展征管数据统计、分析、报送
59.开展改革效应及纳税人税负变化跟踪分析
60.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的运行监控、信息安全等技术保障工作
61.多渠道收集纳税人需求,及时处理反馈
十、宣传(适时)
62.根据工作进度通过各种传媒和平台跟进报导试点情况
63.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