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4月0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435
一、主营业务活动:指与企业会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要业务活动。
主营业务活动应采用“名字+动词”或者“动词+名词”的格式填写全称,尽可能详细。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生产企业:填写“×××(作物)种植”、“×××(产品)生产或加工、制造”、“房屋建造”、“房地产开发”等;不得填写“×××(产品)”。
2.销售企业:填写“×××(产品)批发”、“×××(产品)零售”;同时从事批发和零售的,要分清是批发为主还是零售为主,不能写“×××批发零售”或“×××销售或贸易”。
3.服务企业:填写“×××服务”。其中,住宿企业应填写“旅游饭店服务”或“一般旅馆服务”、“其他住宿业”等;餐饮企业,应填写“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小吃服务”、“餐饮配送”等。
4.对于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经营活动所占的较大份额来确定1-3项主要业务活动,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填写,两项活动之间用逗号分隔。
5.不能照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根据单位实际经营状况来确定。
二、女性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女性的人数。
三、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四、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统计上的归属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分支机构的实际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参保险种类型: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2.单位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
3.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本年1月到报告期末)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数为准),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当期补缴),不包括个人实际缴费、补缴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5.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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