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302
如果公司全体员工出游的费用需要摊到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公司入账的时候应该入什么费用,依据是什么?
依据财税[2004]11号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文件可以得出,企业组织员工的旅游支出属于工资薪酬的开支范围,应作如下财务处理:
发生旅游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月末根据受益原则: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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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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