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643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因此,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被银行没收假钞造成的现金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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