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958
假设,我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情况如下:
2016年1月1日,工商登记,成本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缴。
2016年3月1日,股东货币出资,300万,已出验资报告,工商备案。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实收资本 300万
2016年6月1日,股东货币出资,500万,没有做验资报告,工商没有备案。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万
贷:实收资本 500万
问:这三个时间段,应怎样申报印花税?
1月1日,企业成立时,因为没有实际出资,不用缴纳印花税。
3月1日,出资300万元,按300万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6月1日,出资500万元,按500万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变为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新成立企业的验资证明文件。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在公司章程内。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额时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时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