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539
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收购马铃薯生产淀粉,政府对于企业高于市场部分的价格给与差价补贴。请问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价格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对应的购进货物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