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1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1757
我公司是一汽车租赁公司,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月收入3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月不含税租金收入为2万元,对方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我公司在税务大厅开发票时交纳了600元增值税,请问老师,这600元如何处理?是当期应交税款,还是当期预缴税款?如何账务处理?既然3万元以下免税,为何在开票时还要交税?
2、如果当月不含税租金收入为6万元,对方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是否这时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就6万元全额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你公司如果是以月为纳税期限的,当月销售额达到6万元以上,那么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以季度为纳税期限,季度累计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免税政策。